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6-14 13:25:33 浏览:137
印花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4)我国的各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贴息贷款及由各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协议),免征印花税。
(6)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内的贷款),对此类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
(7)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税。
(9)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10)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解答,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