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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0 06:25:35 浏览:25
对警示函的性质界定,非行政强制措施的警示函是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警示,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此后的行为中进行了改正,或者积极消除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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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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