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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0 07:25:33 浏览:100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发现或已办理提取,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即时全额退回的(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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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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