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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2 06:25:39 浏览:102
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罪,在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体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以上的。所谓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所谓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所谓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品的行为;所谓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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