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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3-06-22 06:25:39 浏览:47

廖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例

案例:廖某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45号】

非法占用园地、改变园地用途的能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对于农用地的理解,根据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此,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对象,农用地并非仅指耕地和林地两种,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农用地”还应包括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因此,本案中受到非法占用的园地作为农业生产用地应当能够成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犯罪对象。“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审批手续等行为;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 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掘鱼塘养鱼、养虾等;“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后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致使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原有的农用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原有的农用地效用功能丧失, 无法或者短期内难以恢复原有功能等情形。

案例: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60号】

【要旨】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

客观要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而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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