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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发布时间:2023-06-23 06:25:41 浏览: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及构成要件

(刑法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2、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化妆品的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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