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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各种方式逃避执行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3-06-23 07:25:36 浏览:49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以多种方式逃避执行

案例1、连某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并以多种方式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判处其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连某新经营了一家养貂场,崔某一直向连某新的貂场提供饲料,2013年至2014两年内,连某新拖欠饲料款共计8.5万元,因崔某急需钱周转遂向连某新索要,但连某新均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崔某将连某新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荣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荣成法院)依法判令连某新二人支付崔某欠款8.5万元。判决生效后,连某新二人仍拒不支付,崔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荣成法院告知了连某新拒绝支付的后果,并查封了连某新名下的车辆,但连某新谎称车辆被盗走,拒绝交车,银行账户内也查无财产。法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但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荣成法院将连某新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逮捕,2016年3月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新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连某新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连某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王某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书,被刑拘后赔偿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法院判处缓刑

刘恩明与王某振买卖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法院)判令王某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恩明货款769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振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恩明于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振偿付货款769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兰山法院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振名下的农用车和小轿车,但王某振拒绝交出车辆,并在案件审理期间,将其所有的一间沿街房卖与他人。兰山法院加大对王某振的执行力度,依法进行了拘留,但王某振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3日,兰山法院将王中振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一案移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王某振与刘恩明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刘恩明的损失,刘恩明亦对王某振表示谅解。2016年5月31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山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6月21日,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振在庭审中坦白认罪,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赔偿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振应到其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山东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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