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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妨害公务案

发布时间:2023-06-24 06:25:40 浏览:104

史某某妨害公务案例

案例:史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因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需要,凤阳县政府于2020年2月3日发布《通告》,要求从2月3日起各个居民小区实行封闭管理,以杜绝交叉感染。根据县政府安排,府城镇中都西苑小区由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府城镇西华社区居民委会、中都西苑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2月4日11时许,小区居民史某某女儿想要办理出入通行证,但因其不符合办理通行证的条件,需要户主即其父亲被告人史某某本人办理,其女儿电话通知史某某过来说明情况。史某某到达中都西苑一期执勤点后,先用拳头砸办公桌,把桌子上的东西给划落在地上,并把办公桌推翻在地上,接着又指着物业工作人员徐某某辱骂,并上去撕扯殴打。

【裁判结果】

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史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安徽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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