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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4 06:25:40 浏览:105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例
案例:王某军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2017)苏05刑终302号)
裁判理由
经查,本案原审被告人王某军、孙某盗窃、伪造的是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昆山市运输管理处下发的省际、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但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而非国家机关,我国法律并没有将其拟制为国家机关的明确规定,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不能将不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事业单位颁发的证件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故该临时加班标志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原审判决以临时加班标志牌非国家机关证件而认定原审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龚某权抢劫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2019)苏0982刑初247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龚某权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虽盗窃了被害人的证件,但不属于国家机关保管和持有的证件,侵害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是被害人个人使用、持有的证件,且被告人盗窃相关证件仅是为了解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不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的身份证属于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个人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被告人盗窃行为确实存在,且已既遂,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人的相关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杨某、赵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2019)晋0106刑初201号)
案情
2018年11月8日13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赵某驾驶XXX现代轿车至本市迎泽区五一路桥头街,因停放机动车位置为禁停路段,正在执行公务的迎泽交警一大队民警程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某因不满处罚决定公然抢走民警手中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份并撕毁,后被告人赵某抢走被告人杨某手中的处罚决定书继续进行撕毁。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赵某因对交警处罚不满,公然抢夺其手中的行政处罚文书并撕毁,二被告人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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