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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4 06:25:41 浏览:121
刑法之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1、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不一,有如下观点:
(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犯罪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
(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
(3)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2、认定既遂,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主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既遂认定属于分则问题,应当个案掌握。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因此,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判断既遂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1、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2、危险犯。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3、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
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因为分则各本条就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设置法定刑的。如果完全从形式上理解既遂,也可以认为既遂就是达到了分则各本条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四、常见犯罪的“着手”与“既遂”。
(1)盗窃罪。实行行为:以和平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进入室内物色财物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为着手。既遂:不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只要被害人对财物失去了控制即可(失控说)。
(2)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财而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既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或者抢得财物。
(3)绑架罪。实行行为:暴力劫持人质。着手:开始实施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实际控制住被害人,不要求实施勒索行为。
(4)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拐、卖行为。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不以实际卖出或获利为必要。
(5)诬告陷害罪。着手:开始把捏造的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既遂:虚假告发行为完成,不以实际达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必要。
(6)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既遂:“独立燃烧说”。
(7)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实施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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