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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6 06:25:41 浏览:113
2022年最新虚假破产罪立案量刑标准
梁某开了一家食品公司,赊账从供货商处购进原材料进行食品加工,加工的食品销售以后,营业款项进账。但是梁某不允许会计给供货商结账,并告诉会计年底一起结账。如此循环往复,梁某以各种理由拖欠供货商货款200万元。
梁某又注册了一家商贸公司,并虚构了债权债务关系,将食品公司的营业款项以偿还债务的方式转入了商贸公司。随后,梁某的食品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导致供货商200万元的债权受到了损失,供货商经市场调查认为梁某的食品公司的产品销量一直很好,不认可其资不抵债的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侦查,梁某因涉嫌虚假破产罪被提起公诉。
本案中,梁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那么2022年最新虚假破产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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