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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重点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罪

发布时间:2023-06-26 08:25:35 浏览:111

刑法重点罪名,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行为方式及对象: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罪数问题

1、妨害公务罪可以包容轻伤害结果,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2、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抗拒检查的,原则上要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注意:如下两种情形不需要并罚,作为加重情节:

(1)走私毒品过程中抗拒检查的;

(2)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抗拒检查的。

3、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对于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

(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

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它犯罪。

2、骗取的内容:非法利益。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招摇撞骗罪与相类似的犯罪:

(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

(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

1、处罚的对象

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

2、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性)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性)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控制性)

 (二)罪数

实施本罪,又实施了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五、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一)赌博罪

1、赌博罪的表现形式

(1)聚众赌博。

(2)以赌博为业。

2、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主观要件: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2)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二)开设赌场罪

1、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2、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寻衅滋事罪

(一)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罪数问题: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纯粹是捣乱的目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有具体的目的,如利用计算机诈骗、盗窃、定具体犯罪如诈骗罪、盗窃罪。

2、技术性破坏,定本罪。如果是物理性破坏,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八、考试作弊类相关的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1、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2、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诚信的社会风尚。

3、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高考、司法考试、职业医生资格考试等。

4、组织作弊,不是仅仅只组织考生作弊。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是组织作弊。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2、本罪对单纯购买、取得试题、答案者不处罚。

3、本罪的行为人不是组织考试作弊的人。在组织考试作弊的过程中,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该行为是组织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再构成本罪。

4、如果构成本罪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从一重罪处断。

(三)代替考试罪

1、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2、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双方行为人(考生和枪手),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3、本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之间有想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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