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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私自开走他人机动车案

发布时间:2023-06-27 06:25:40 浏览:21

盗窃罪案例,擅自将他人机动车开走

案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某权盗窃案

所有人忘记关闭车窗、车灯并将车钥匙忘在车内的机动车不属于遗忘物,将其非法占有的,构成盗窃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

机动车为具有特殊属性的物,所有人必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机动车交易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机动车牌号登记制度也进一步增强了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

因此,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在离开车辆时忘记关闭车窗、车灯,将车钥匙忘记在车上,也不能认定其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并由此推定该机动车属于遗忘物。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该机动车辆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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