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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7 06:25:40 浏览:49
收集个人信息后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被告人廖某、王某、陈某3人均系某市大华物业公司(化名)员工。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间,廖某等3人因工作便利,将日常工作中收集的业主信息,包含业主的姓名、电话号码、房产面积、住址、物业费、家里有几口人等详细的个人信息,进行汇总后,出售给本市美化室内装饰公司(化名)市场部总监于某。
4个小区的业主均在列,廖某等3人共计获利3万元,市场部总监于某得到的信息就相当于找到了精准客户,安排销售员逐一打电话,每人每天至少要打200个电话,对小区业主频繁打电话,有时甚至在下班后的时间多次上门进行销售,业主不堪其扰。
某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廖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均宣告缓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案例中,廖某、王某、陈某3人,出售业主个人信息获利。业主信息包含了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后存在较大风险。很容易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被告人廖某、王某、陈某3人收集个人信息后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廖某、王某、陈某3人被认定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新型犯罪,何为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规定: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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