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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液案件

发布时间:2023-06-28 06:25:41 浏览:35

污染环境罪案例,非法处置和倾倒危险废液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张某设等人授意孙某坡、刘某水安排车辆从外省装运四千余吨危险废液至陈某平等合伙经营的峡江某公司露天水池倾倒。孙某坡安排陈某刚、王某华驾驶车辆装运一百余吨危险废液至峡江县某养猪场和某板材厂内水塘倾倒。张某设授意陈某平等人将之前倾倒在某板材厂内水塘的三吨以上危险废液转移至峡江某公司露天水池。陈某平等人共从张某设处获取危险废液处置费187.2万元。上述危险废液直接从峡江某公司露天水池偷排至周边农田和赣江重要支流沂江,造成农田土壤严重污染和沂江河内的鱼虾大面积死亡。张某设与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磋商协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费用2896万元,经司法确认,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七百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跨省转运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非法处置和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平、唐某、肖某的共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省转运倾倒危险废液污染环境引发的案件。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基,良好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降低处置成本,跨区域倾倒工业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危化物,转嫁环境污染风险。本案各被告人分工合作跨省倾倒有毒有害废液,造成赣江及支流水域、沿岸土壤严重污染,危害当地及下游居民用水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对提供、运输、倾倒工业废液等各环节的被告人均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通过司法确认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费用2896万元,兼顾打击污染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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