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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30 06:25:40 浏览:46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804刑初171号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职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予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车辆管理所辅警期间,利用负责摩托车驾驶证申领的职务便利,采用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方式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荆门分公司员工刘某某、车托黄某某、车行老板杨某某等人的客户,违规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利用负责A、B类汽车驾驶证审验的职务便利,在驾驶员本人没有参加审验学习的情况下,为车托黄某某的客户违规办理A、B类驾驶证审验;利用本人工作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单位辅警王某某为车行老板杨某某的外地户籍客户违规在荆门市东宝区办理摩托车号牌。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收受现金的方式收受刘某某的贿赂12950元;收受杨某某的贿赂10500元;收受黄某某的贿赂24220元。受贿所得均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8年11月,荆门市监察委员会将刘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给掇刀区监察委员会。掇刀区监察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刘某某涉嫌受贿犯罪,决定对刘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3日,掇刀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前往东宝区白云大道向东桥交警执勤岗亭,将刘某某控制后采取了留置措施。案发后,刘某某已退清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丁某某、徐某某、赖某某、乔某某、吴某、张某某、鲁某某、杨某某1、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2、李某、胡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郑某某、杨某某3、汪某某、蒋某的证言、办理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业务流程、收费及项目、提取说明、微信交易记录及附注说明、吴某、刘某某2、黄某某手机客户端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交警支队东宝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乔某某、鲁某某、杨某某1、罗某、张某某、杨某某2、李某、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3、汪某某的驾驶证审验资料及机动车资料、保险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荆门分公司出具的乔某某、鲁某某、杨某某1、罗某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单、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AB类驾驶证审验业务情况说明、《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审验的依据和流程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治处出具的刘某某的基本情况说明、职责说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辅警管理规定》附工资标准、奖惩制度、考核表及着装规定、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的刘某某微信号的注册信息及转账、红包交易记录、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47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经退清全部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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