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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强迫他人吸毒案件

发布时间:2023-07-01 06:25:40 浏览:37

寻衅滋事与强迫他人吸毒案例

案例:管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他人吸毒案

((2014)青刑一终字第378号)

裁判理由

经查,被害人吕某陈述,管某让其吸毒时,其不想吸毒把冰毒扒拉到地上,管某生气打其耳光、拳击面部,不让其离开。管某供述其让吕某吸食,但吕某喝醉了唧唧歪歪的(不想吸毒),管某骂她,吕某还口,其就打了她几巴掌、几拳。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管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让被害人吸食冰毒,被害人明显表示不愿意吸食毒品后,管某辱骂被害人并对其殴打,其行为符合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但上诉人管某殴打被害人后,并未继续强迫被害人吸毒,其行为应系犯罪未遂,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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