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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01 06:25:41 浏览:35

很多年前,中国的证券和股票就有很多人进行买卖,股票和证券要按照市场的操作准则来进行。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和金额数额过于庞大,让犯罪分子心生歹念,通过操纵股票市场来进行犯罪,那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下面大家就随无罪辩护网一起了解一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内容就是无罪辩护网为大家介绍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继续关注我们,如果您需要刑事辩护,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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