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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窝藏他人吸食毒品罪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3-07-02 06:25:39 浏览:40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起诉案例

案例: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715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因涉案房间是否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独自租赁以及赵某某对涉案房间是否存在控制权等情况存疑,故认定周某某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

(渝綦检刑不诉〔2020〕36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傅某某、刘某某在入住馨都酒店之前具有吸毒共谋。傅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认定事前是否具有吸毒共谋。

(2)认定刘某某2019年5月4日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不足。经查,刘某某5月4日仅为傅某某的开房提供部分押金,该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某对该吸毒场所具有管理控制权。

(3)认定刘某某2019年5月5日晚上、5月6日凌晨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经查,2019年5月5日下午续住馨都酒店1112房间的房费系刘某某与吴某某共同出资,由傅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前台办理续住手续并支付房费,刘某某、傅某某、吴某某三人此时均对1112房间有管理控制权,傅某某、吴某某不能作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对象。刘某某5月5日晚上容留陈某某、王某某吸毒,5月6日凌晨容留赵某某吸毒,均未达到一次容留多人或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入罪标准。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夏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对本案吸毒的场所具备事实上的支配权、控制权,湘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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