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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2 06:25:39 浏览:7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附案例判决)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乘坐678路公交车,车内乘客超过10人并有老人和小孩乘坐。因公交车在站点停靠及下车问题,被告人邓某某与公交车司机武景某发生争执,并于678路公交车驶离丰台区南三环外环主路洋桥西公交站时,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武景某进行殴打,导致司机武景某紧急刹车,与冯晓某驾驶的京F×××小客车右侧发生别蹭,两车损坏,车厢内姜某等多名乘客受伤。经鉴定,678路公交车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900元,京NF×××汽车车辆损失为人民币6240元,被害人姜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邓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邓某某已对车辆损失及被害人姜振某所受损失进行了赔偿。
【案件焦点】被告人邓某某打砸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乘坐公交车时因坐过站及对停车位置不满与司机发生口角,在司机启动车辆出站时持牛奶箱殴打司机,导致司机紧急刹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车内五名司乘人员受伤。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某有精神病史,应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邓某某曾于2009年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到案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了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为案发时未见精神病性症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十年前的诊断结果不能作为判定其案发时精神状态的依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某有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的情节。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但该罪名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无法通过特定个人的谅解行为使已受到传犯的法益得以恢复。
辩护人提出造成此次冲突的原因是司机不文明的服务态度激怒了被告人邓某某,导致其情绪失控,一时冲动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邓某某与司机发生口角双方均情绪激动,但被告人邓某某使用暴力手段解决纠纷,殴打正在正常驾驶的司机,不仅自身触犯法律,更将全车乘客的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邓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乘客在乘车过程中,本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乘车,保持冷静、克制,不能因一时冲动实施干扰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以岗位职责规范自身行为,维护乘车秩序、保证乘客安全和行车安全,正确处理司乘纠纷,避免意气用事激化矛盾。司乘人员应互相理解、相互尊重,共同构建和谐乘车环境,维护良好公共秩序。
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能积极赔偿受损方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2018年10月,在重庆万州的一辆公交车上,因乘客与司机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江,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该事件发生后引发广泛关注和社会影响。“两高一部”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入罪标准及量刑情节,并强调了公检法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公安交通安全秩序的重大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因公交车在站点停靠及下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继而在公交车驶离位于主路的公交站时,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导致司机紧急刹车,致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剧蹭,车内多名司乘人员受伤。被告人邓某某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公交车是人们日常出行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公交车上往往乘客较多,且有老人、小孩、孕妇等群体乘坐,公交车的行车安全不仅关系到乘客的安全也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对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揪扯等行为会严重影响驾驶人员的正常安全驾驶,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被告人邓某某因自身原因与司机发生争执,后为发泄一己情绪殴打司机,周顾车上其他乘客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对此类行为以刑罚手段进行处罚,不仅是对行为的犯罪行为的惩处,更使社会公众明确认识到妨害司机安全驾驶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乘车、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董晓宇
原载《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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