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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适用依据及案例要点

发布时间:2023-07-02 06:25:40 浏览:72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适用依据及案例要旨

一、危险驾驶罪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2.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最高法院指导案例,2014年)

3.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2015年)

4.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二、危险驾驶罪权威案例要旨

1.  扭曲穿行、快速追赶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2.  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3.  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认定

4.  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5.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6.  为挪车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般不宜按危险驾驶罪论处

7.  醉酒驾驶机动车仅致本人重伤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8.  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区分不同情况

三、危险驾驶罪现行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危险驾驶罪修改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现规定。

以上是正义刑事律师整理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适用依据及案例要旨,供大家学习参考。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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