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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2 08:25:36 浏览:169
公职人员收回扣并不是“小事一桩”如果身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可能是违法的那么公职人员收受回扣算什么行为?下面无罪辩护网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收受回扣属于受贿行为,可能会构成受贿罪,会接受相关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上述内容就是无罪辩护网为大家带来的“公职人员收受回扣算什么行为”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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