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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3 06:25:38 浏览:38
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袭警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从严处罚。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并非一律认定为本罪,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确定。
其一,对于以威胁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威胁一般是指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对于以威胁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二,对于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中应该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绝提供应提供的证据、查阅的资料等情形。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袭击辅警的情形。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在执法现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对辅警袭击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为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袭警罪
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
综上所诉:可以看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主要区别在于,袭警罪的范围比较窄,单指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而妨害公务罪的面比较宽泛,包括所有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
以上就是北京律师网整理的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相关知识,如有法律咨询问题,联系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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