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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3 06:25:39 浏览:27
妨害作证罪案例
案例:金某伪证案
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或诬告陷害罪,而应以妨害作证罪处理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8号
被告人金某系被害人,而不属于证人,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要求,因而不能构成伪证罪;
金某夸大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属于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的情形,因而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金某出于报复的动机,在自己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又指使安某作伪证,以证实其虚假陈述,完全具备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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