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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3-07-03 06:25:39 浏览:26

抢夺罪案例,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什么区别

二者罪名从词义上来看,一个是“劫”,而另外一个是“夺”。但是两个罪名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

一、【抢劫罪】2009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乐成、王树红、徐保亮、夏元庆经事先商量,携带铁管等作案工具窜至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博园路、嘉松北路路口西侧路边选好准备实施抢劫的地点,而后由被告人夏元庆驾驶摩托车将被告人徐保亮送至嘉松北路“星浦7560-142号”电线杆处,被告人徐保亮再以租车为名将摩托车驾驶员张圣东骗至事先选好的地点,后四被告人采用铁管殴打被害人等方式,从被害人处劫得黑色铃木牌摩托车1辆及价值人民币112元的诺基亚1110i型手机1部。被害人张圣东被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张圣东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张圣东。

二、【抢夺罪】2014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楚明驾驶踏板摩托车载吴松春行驶至建水县城临安路红井街处时,发现罗xx脖子上戴着黄金项链,便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李红涛、刘雄实施抢夺,由李红涛骑踏板摩托车载着刘雄尾随罗xx到临安路男孩女孩”店附近,趁罗xx不备,刘雄动手抢了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事后李红涛把黄金项链卖到个旧市,四人分赃。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重量为69.27克,价值人民币19395.60元。2014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红涛、吴松春、楚明、刘雄相约到建水县城抢夺,李红涛骑摩托车载着刘雄行至建水县临安镇迎晖路新桥街惠康医院门口附近,从张xx的身边驶过,刘雄趁张xx不备将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事后李红涛将黄金项链卖到个旧市,四人分赃。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的重量为27.10克,价值人民币7588.00元。

根据两个案例的介绍可知,抢劫罪和抢夺罪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去分析,主要有以下区别: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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