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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先卖假神仙水,后真品又被抓获

发布时间:2023-07-03 06:25:39 浏览:53

毒品犯罪案例,首次出售假神仙水后再次出售真品被抓

石某美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神仙水数量大,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美,女,壮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无业。

2016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美向吸毒人员罗某、甘某某出售5瓶神仙水,价格为500元。次日下午公安人员从罗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上述神仙水,净重共计49.75克,经鉴定均未检测出毒品成分。同月8日下午,石某美在一宾馆内又向罗某、甘某某出售20瓶神仙水,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20瓶神仙水净重共计396.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及氯胺酮(俗称K粉)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石某美第一次贩卖给罗某的神仙水系假毒品,其行为属贩卖毒品未遂;第二次贩卖给罗某、甘某某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液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石某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石某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8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神仙水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混合型液体毒品,常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不同毒品成分,服用后会导致暂时性失忆,甚至出现幻觉,严重的会导致死亡。被告人石某美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神仙水约400克,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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