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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等人妨碍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发布时间:2023-07-04 06:25:40 浏览:121

邹某某等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例

案例:邹某加、王某家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020)黔23刑终127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某加、王某家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在国家管控非洲猪瘟疫情期间,无车辆运输备案证明,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调运生猪52头,后该批生猪经检疫存在非洲猪瘟病毒,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邹某加、王某家的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案例:某市某泰竹木业有限公司、王某其、李某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019)闽0724刑初27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市某泰竹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其、李某友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动植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买卖运输含有线虫的松木,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案例:武汉盛某森木业有限公司、田某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019)鄂1223刑初70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盛某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调运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九、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规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明知的,但对于行为可能引起的重大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结果是持过失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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