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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4 06:25:40 浏览:346
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案例,指控不成立
【案例】刘某辉故意毁坏财物案((2017)冀1022刑初144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要件为故意。固安县振发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文教小区,振发村镇建设公司股东赵某与郭某1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拆迁《协议书》,该协议书被本院(2015)固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有效。虽然被告人刘某辉让他人实施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但其依据的是该有效协议,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使其拆除行为有不妥之处,亦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梁某坤故意毁坏财物案((2018)豫1502刑初30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坤雇请他人将自诉人汽车拖到院内的目的,是将汽车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不能据此认定其有故意毁坏自诉人汽车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梁某坤损毁卷闸门经鉴定损失4060元,未达成数额较大。综上,自诉人控告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傅某勇徐某忠等故意毁坏财物案((2019)渝0110刑初74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傅某勇与自诉人互相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没有故意毁坏自诉人财物的犯罪动机。现有证据显示,傅某勇没有参与签订合同,被告人徐某忠及政府工作人员均没有告知其具体拆除对象,而八角庙与自诉人房屋毗邻,周围又无其他旧建筑,不排除被告人傅某勇系认识错误而将自诉人房屋拆除的可能,自诉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傅某勇、徐某忠、王某有拆除房屋的主观故意,因此自诉人控告被告人傅某勇、徐某忠、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价格认证结论存疑
【案例】陈某珍故意毁坏财物案((2017)皖1702刑初23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因本案案发后侦查机关未及时对被损车辆进行扣押、封存或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勘验,而是由被害人将车开离事发现场,致被告人陈某珍实际砸车部位及损坏程度,仅凭视频资料及现场照片无法确认,评估机构的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诸多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公诉机关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珍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指控被告人陈某珍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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