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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5 06:25:39 浏览:159
舒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例,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例:舒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
(姑检诉刑不诉〔2019〕51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供述与同案人员的证言能够吻合,证实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参与组织他人卖血的时间为2014年4月至2015年年底,目前查实到的出卖血液以及购买血液的时间为2016年1月至4月期间。
第二,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非法获利情况目前仅其有供述,无其他证据能相印证。故证实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行为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2、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组织卖血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献血者的人身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献血的规定,未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多具有牟利目的,但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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