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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与不起诉的几种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23-07-05 06:25:40 浏览:219

刑事辩护,刑事案件不起诉的几种适用情形

未成年人廖某自幼和奶奶一起长大,家里经济拮据。奶奶生病后,16岁的廖某只能外出打工,赚钱为给奶奶治病求医。

廖某在饭店打工期间,看到一位顾客的手包放在座位上,然后去了洗手间,廖某从手包缝隙处发现里面有一沓人民币,便没有多想,直接将手包拿起藏在衣服围裙下,送到了员工宿舍放在自己的床头柜里,想着等下班以后把钱给奶奶送回家。客人回来发现手包不见,马上报警。警察赶到后,调取饭店内的监控录像,看到是廖某所为,对廖某展开调查,廖某不知饭店内有监控,也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店长将民警带到员工宿舍,从廖某的住处搜查出客人丢失的手包,廖某见无法隐瞒便将事情经过坦白交代。经查,客人的手包里有现金5000元。该数额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鉴于廖某是未成年人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已获谅解。经过社会调查,其平时表现良好打工赚钱为奶奶治病买药,综合评估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一、 法定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三、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四、涉嫌帮信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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