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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寄养关系

发布时间:2023-07-07 06:25:38 浏览:129

认定“有抚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衡量,具体如下:

1、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抚养的事实;

2、从主观上说,双方有相互抚养的意思。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继父母仍愿意抚养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顾的,也应认定有抚养关系。但我国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

(1)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2)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如果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或是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用共同生活费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均属于履行了抚养义务,属于完成抚养义务的范畴。即使未成年人的继子女依靠自己的能力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或是提供一定的经济收入也应认定是如此。因此,继父母不仅对未成年继子女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应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以及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都应当认定为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解除抚养关系的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综上所述,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继父母仍愿意抚养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顾的,也应认定有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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