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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犯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3-07-08 06:25:38 浏览:157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就可能构成了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组织卖血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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