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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8 06:25:38 浏览:178
闻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例
案例: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6日发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3号
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
裁判要点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某(时任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被告人朱某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东在被告人闻某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继续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东与张某(另案处理)经事先用微信联系,朱某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某处通过利用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涛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某,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
经核实,从被告人闻某“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0000余组,从被告人朱某东“zhuxudn”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000余组,从张某分享给朱某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41654组,从被告人张某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60101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某、朱某东、张某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闻某及朱某东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指控的公民信息种类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并非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定信息种类范围,故根据现查获的数量,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0)沪0109刑初9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闻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闻某、朱某东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以(2021)沪02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它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款第五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即,如果认定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那么交易五百条以上个人信息即可认定“情节严重”,五千条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将对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应被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一审、二审法院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认定一审法院对闻某、朱某东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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