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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9 07:25:36 浏览:225
刑法身份犯
身份犯是指刑法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除了满足一般主体所需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外,还需具备某种身份。由于需满足的身份条件各有不同,无法在总则予以提炼,因此身份犯的身份要求由刑法分则具体规定。
一、特征
(1)与犯罪行为密切联系。与犯罪行为无联系的身份关系不属于特殊身份。
(2)身份可能是终身的,也可能是临时的。如性别属于终身具有的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属于临时身份。
(3)身份须是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该身份并非是实施犯罪后获得的,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等。
(4)身份犯中的身份要求只针对实行犯,不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
二、特殊身份的类别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航空人员、铁路职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证人、记录人、辩护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
(5)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种身份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消极的身份(前四种均为积极的身份),即欠缺一定的身份。刑法规定消极的身份犯,是为了禁止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特定行为、从事特定职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则可以实施特定行为、从事特定职业。例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
(6)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生产者、销售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投标人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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