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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转正有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3-07-10 06:25:39 浏览:99

试用期不予转正是有补偿的。

1、试用期用人单位故意不给转正,劳动者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试用期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的,不需要专门的转正手续的。

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

2、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

5、劳动者应遵循的纪律;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7、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试用期过了,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转正拖延时间,按规定试用期满后,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试用期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的,不需要专门的转正手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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