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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无罪释放案

发布时间:2023-07-10 06:25:41 浏览:108

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陈某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2017)冀0133刑初115号)

裁判理由

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房屋权利性质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指无权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制作国家机关的证件。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指对国家机关证件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指对真实的证件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本案中能够直接证实被告人陈某良实施了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据只有被告人陈某良的供述,即被告人陈某良将真实房屋所有权证交与陈某1进行伪造,后签订借款协议时提供给王某1的房屋所有权证是由陈某4带去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是通过被告人陈某良提供的真实证件伪造而成,本案直接伪造证件的嫌疑人未被查获,卷宗中缺乏相关证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纵观全案,被告人陈某良也不存在买卖、变造的行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人陈某良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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