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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超过诉讼时效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7-12 06:25:40 浏览:298

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超过追诉时效不起诉

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黑勃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不起诉理由: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案时间是在2013年,认定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税额人民币76245.74元,抵扣税额人民币61600.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的规定,应适用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从2013年王某某作案到2020年6月25日被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觉,已经过了七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五年,应对王某某不再追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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