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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06:25:40 浏览:203
盗伐林木罪案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案例: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对刘某谎称位于稷山县某村沟内的核桃树属本人所有(实际属某村村集体所有),与其商议由刘某找人伐树并出售,所卖款项在扣除支出后由二人平分。
随后刘某雇请人员将沟内的12棵核桃树砍伐锯断,从沟内往外运输时被该村村干部当场抓获并报警。经稷山县林业局查验鉴定,盗伐土地权属为国有,所属地类为林地,被盗伐树木属某村集体所有,被盗伐树木材积为5.3633立方米。经稷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伐核桃树价值3754元。稷山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已将扣押的35根核桃树段发还给该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表现,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稷山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 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 [2013]157号) 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农村居民采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古树名木、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濒危、稀有树木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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