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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案无罪

发布时间:2023-07-13 06:25:41 浏览:272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无罪案例

案例:任某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2017)冀1182刑初173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厅通过朋友郝某介绍由安某县富桥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王某借款35万元的事实存在,但认定被告人任某厅伪造涉案土地证、房产证缺乏必要证据。

本案中的证据均为证明被告人任某厅使用了伪造的土地证、房产证的证人证言,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且除证人尚某1外,其他证人均与涉案借款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认定任某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证据不足。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厅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人所辩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方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结伙伪造房地产权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但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方某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为蒙骗其妻以偷用房产证而伪造其妻名下的房产证,且所造假证一直交由其妻保管,两人又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房产地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方某有对外使用假证的主观故意以及有非法使用真证从事不法活动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而且,被告人方某所伪造的房地产权证权属人、房产地址、面积等重要信息与真实房产登记信息相符,该假证并未被使用及流入社会,客观上不会造成他人对涉案房产的权属情况产生错误认知以及危害后果,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方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缴获的伪造证件依法予以没收。判决:被告人方某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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