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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案件、非法集资犯罪洗钱案件

发布时间:2023-07-13 06:25:41 浏览:160

洗钱案例,为非法集资犯罪洗钱案

该案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的洗钱案例,在侦查思路和办案程序上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的进一步侦查,不是对新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该案例在典型意义部分特别指出哪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自行侦查,包括对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按补充侦查要求补充收集证据,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固定,侦查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自行侦查,并将自行侦查的结果向公安机关通报,对侦查人员怠于侦查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该案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是陈某集资诈骗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有部分集资诈骗资金去向不明,未达到退回补充侦查的要求,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决定对集资诈骗资金的去向自行侦查,正是属于应当自行侦查的情形。

二是落实“一案双查”,在自行侦查过程中深挖洗钱犯罪线索。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同步引导侦查取证,深挖洗钱犯罪线索。集资诈骗罪是洗钱罪上游犯罪,因此检察人员在审查集资诈骗案时应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在自行侦查中也应一并深挖洗钱犯罪线索。隐匿、转移非法集资款是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及时查清非法集资款的去向是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追赃挽损、挽回人民群众损失的重点工作,深挖、严惩转移非法集资款的洗钱犯罪,有利于及时查清资金去向,有效截断资金转移链条,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需注意的是,洗钱罪不是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罪名,对于上游犯罪补充侦查过程中收集的洗钱犯罪线索和证据,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提起公诉,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该案中,南京市检察院依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自行侦查后,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

三是明确自行侦查的范围。自行侦查需要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应按照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收集证据,尤其是洗钱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理由较为集中,该案就包括了多种常见辩解理由,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

包括:(1)证明洗钱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洗钱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对上游犯罪有认识、知悉,对上游犯罪不知情是行为人最为常用的辩解理由,因此应当收集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上游犯罪的证据。对于行为人否认知情的,可以通过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客观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如,该案就是通过张某、陈某的亲属和公司员工的证言认定张某对陈某非法集资事实知情。需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的表述,但这并不代表不再要求洗钱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考虑到“自洗钱”入罪后,不适宜使用自己“明知”自己实施上游犯罪这样的表述,对于帮助洗钱的行为人仍要求其对上游犯罪有认识、知悉。

(2)证明实施了洗钱犯罪的证据。由于洗钱犯罪的最终表现是资金的流转,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资金划转不一定由本人实施,资金转移不是本人实施也是行为人常用的辩解,该案就是通过调取柜台签字、录像,进行笔迹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洗钱犯罪行为。

(3)证明非法所得及收益流转清洗的证据。洗钱的核心是对资金性质的清洗,因此应以资金为导向,收集证据查清涉案资金流转的过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不能大而化之、简单了事,算一个总账,每一笔资金转移来自哪个账户、去了哪个账户、怎么转移的,都要准确细致查清。以上证据要求,既是自行侦查的证据要求,也是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供办案人员参考借鉴。

以上是正义刑事律师整理的洗钱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了解更多可点击本站刑事案例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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