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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发布时间:2023-07-13 06:25:41 浏览:275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资创业,因此导致竞争压力的增大,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向有关人员贿赂是很多人会做的事情,其中商业贿赂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下面大家就随无罪辩护网一起来看一下。

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罪怎么处罚

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无罪辩护网为大家介绍的商业贿赂的几种表现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在此希望大家要进行公平竞争,这样我们的环境才会越来越好。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联系我们的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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