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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身份证件、经济纠纷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3-07-14 06:25:40 浏览:135

盗用身份证件罪案例,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犯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月6日,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市车管所工作人员报案称,一名高姓女子假冒张某,并持其身份证过户一辆宝马740轿车。接到报案后,办案民警连夜将犯罪主谋陈某抓捕归案,并于凌晨3时许在东胜区铜川镇扣押了受害人张某的宝马车。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高某、刘某等人被传唤到案。经查,2015年,犯罪嫌疑人陈某因与受害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将她放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车辆行驶证等全部证件的宝马740轿车强行扣留并使用。后陈某联系到“二道贩子”王某,王某表示只要有身份证,车主本人不在场也可以过户,但需要3万元的“好处费”,二人当场一拍即合。王某很快联系到“黄牛”刘某,刘某又介绍了与受害人张某长相相似的高某,最终,三人预谋由高某冒充张某补领被扣宝马740轿车车辆登记证的犯罪计划。今年2月25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高某、刘某来到市车管所,由高某持张某的身份证件,冒充张某欺骗车管所工作人员,补领了宝马740的车辆登记证书。随后,王某持张某的身份证和补领的车辆登记证书,将宝马740轿车过户到陈某名下。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高某、刘某对他们结伙计划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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