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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未入户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3-07-14 06:25:40 浏览:376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刚,是某国有银行甲支行理财经理,专门负责本支行理财客户的维护,产品推介等银行理财相关工作。其同学吴某是某房地产公司副总,其开发的楼盘资金短缺导致无法封顶,正在融资。吴某找到廖某刚希望能够帮忙解决资金问题,待楼盘销售,资金回笼后还款,时间大致半年到一年,并提出高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3倍给予报酬。

廖某刚看到高收益回报,吴某也是多年的老同学,感情深厚,愿意帮忙。给自己的理财客户打电话,告知近期银行有一款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期是一年,投资收益是现在再理财产品的一倍,因为是内部名额,所以不对外发布,且本期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先到先得,金额募集足后,账户封闭开始计息,。其理财客户纷纷过来找廖某刚办理这款理财产品,并将资金转入廖某刚指定账户。但廖某刚未将资金打入到银行账户中。因为是多年的银行理财经理,客户对其较为信任。在收到客户打款后,廖某刚单独出具了一份收款单,用人名章盖上自己的名字,并告知客户理财合同拿回银行总部盖章,公章盖好后,会给客户发快递,邮寄理财合同。其后也一直未给客户邮寄盖章的理财合同。

廖某刚将募集的2000万元资金,转给吴某所在的房地产公司,盖章的理财合同也一直未给客户。一年时间很快过去,到期后,办理该理财的客户纷纷致电,要求支付本息,廖某刚均已各种理由推脱需延期支付。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五证未办理齐全,所以迟迟未能上市销售该楼盘,导致资金不能回笼。三个月后,60名理财客户因未能拿到本息,纷纷到银行大厅内静坐,行长知道此事后立即上报总行,并报警。廖某刚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立案调查。

本案中,廖某刚从银行理财客户那里收取的理财金并未进入银行账户中,未受到金融机构的监管,直接将资金注入到某地产公司账户中进行牟利,准备赚取其中两倍的收益差额,其以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廖某刚作为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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