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7-14 06:25:40 浏览:376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刚,是某国有银行甲支行理财经理,专门负责本支行理财客户的维护,产品推介等银行理财相关工作。其同学吴某是某房地产公司副总,其开发的楼盘资金短缺导致无法封顶,正在融资。吴某找到廖某刚希望能够帮忙解决资金问题,待楼盘销售,资金回笼后还款,时间大致半年到一年,并提出高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3倍给予报酬。
廖某刚看到高收益回报,吴某也是多年的老同学,感情深厚,愿意帮忙。给自己的理财客户打电话,告知近期银行有一款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期是一年,投资收益是现在再理财产品的一倍,因为是内部名额,所以不对外发布,且本期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先到先得,金额募集足后,账户封闭开始计息,。其理财客户纷纷过来找廖某刚办理这款理财产品,并将资金转入廖某刚指定账户。但廖某刚未将资金打入到银行账户中。因为是多年的银行理财经理,客户对其较为信任。在收到客户打款后,廖某刚单独出具了一份收款单,用人名章盖上自己的名字,并告知客户理财合同拿回银行总部盖章,公章盖好后,会给客户发快递,邮寄理财合同。其后也一直未给客户邮寄盖章的理财合同。
廖某刚将募集的2000万元资金,转给吴某所在的房地产公司,盖章的理财合同也一直未给客户。一年时间很快过去,到期后,办理该理财的客户纷纷致电,要求支付本息,廖某刚均已各种理由推脱需延期支付。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五证未办理齐全,所以迟迟未能上市销售该楼盘,导致资金不能回笼。三个月后,60名理财客户因未能拿到本息,纷纷到银行大厅内静坐,行长知道此事后立即上报总行,并报警。廖某刚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立案调查。
本案中,廖某刚从银行理财客户那里收取的理财金并未进入银行账户中,未受到金融机构的监管,直接将资金注入到某地产公司账户中进行牟利,准备赚取其中两倍的收益差额,其以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廖某刚作为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提供,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