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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08:25:36 浏览:131
王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例,犯罪未遂及情节轻微不起诉
案例:王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
(京海检公诉刑不诉〔2018〕60号)
【案情】
2017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桥**附近,非法组织石某等人向他人出卖血液,后未能得逞。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献血者的人身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献血的规定,未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多具有牟利目的,但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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