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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6 06:25:39 浏览:200
周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例
案例:周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2015)迁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经工商部门登记且签发营业执照是企业成立的要件,某屯镇法律服务所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亦没有法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开展业务须或需到工商部门登记,司法部2000年9月25日134号通知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开展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某县某屯镇法律服务所是开展法律服务的基层中介组织,不是企业。被告人伪造某县某屯镇法律服务所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林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2019)闽01刑终88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伪造“福建某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字样印章一枚,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关于上诉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属于有权制作福建某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人、情节轻微的辩护理由,经查,上诉人林某虽在犯罪行为实施时系福建某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制作及使用公司印章亦需遵循法律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无权私刻并滥用虚假印章,故该辩护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所谓伪造,是指制作单位以外的人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冒用制作单位的名义,制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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