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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6 06:25:39 浏览:151
故意杀人罪案例,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
鲍某属于游手好闲之人,在妻子美美怀孕生产期间,一直在外地和一个女子小丽搞婚外情,对妻子不闻不问。妻子美美怀孕时只好搬回娘家由母亲照顾。孩子一岁的时候,美美提出离婚。恰巧这时鲍某被小丽骗光了所有钱财以后消失不见了,才惊觉小丽对他都是虚情假意,妻子才是真正对自己好的人,想要回归家庭之际妻子提出了离婚。鲍某为了补偿妻子,嘘寒问暖,多次到丈母娘家中探望老婆孩子,并请求搬回家中。妻子早已对鲍某伤心,坚决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鲍某逐渐对妻子及丈母娘不满,认为是丈母娘从中挑拨夫妻关系,妻子只听自己母亲的,不管鲍某某如何挽回,妻子均不理睬。
鲍某看到婚姻挽回无望,认为全世界都在针对他,遂对妻子和丈母娘起了杀心。在一天夜里鲍某带着提前买好的匕首,来到岳母家里,准备在和妻子最后谈一次。谈话的过程中,鲍某看到妻子态度还是很坚决,没有任何可挽回的余地,直接掏出尖刀,就往妻子身上捅去,嘴里嚷着:“谁也别活了,我杀了你”刀刀都是致命要害。看到妻子彻底倒下没有呼吸确认已死,就出来客厅要杀丈母娘,丈母娘早已听到他在屋里的喊声,抱着孩子就往留下跑,边跑边喊救命。鲍某看到丈母娘跑出去就跟着追了出去。追上后,就要往丈母娘身上捅刀,嘴里还嚷着,都去死吧。此时,被听到呼救声的小区群众和保安赶过来,将鲍某制止,并报警。丈母娘被救后,报了120,救护车赶到赶紧对美美采取急救后送往医院。经过医护人员的抢救,美美终于脱离了危险,并传到普通病房治疗。鲍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羁押。
在本案中,鲍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鲍某有杀人的动机,也实施了行为,但并未造成妻子美美及丈母娘死亡。未造成死亡的结果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本条规定中就可以看出,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鲍某连杀两人,杀妻子的时候,已经完成了危害行为,认为已经得逞了,然后转头又去追杀丈母娘,在追杀过程中被群众和保安阻止,这两种杀人行为一个已经实施完成,另一个是正在实施中被阻止。
本案中,鲍某蓄意准备刀具,说明其构成故意的行为,并实施了杀人的行动,涉嫌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鲍某杀死自己妻子的行为并确认已死才出门去追杀丈母娘,但妻子后期被医护人员抢救回来,并没有造成死亡的事实,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而这种未遂应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
鲍某追杀丈母娘被群众和保安阻止的事实,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而这种未遂应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以实行行为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终了,因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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