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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06:25:39 浏览:188

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例

案例:张某凤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4)安环刑初字第5号)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保护的法益是“农用地的用途”,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为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施占用土地包括林地的行为人,对被占用的土地或者林地是否具有或者享有使用权;是否取得林权证,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对被占用的林地,是否具有或者享有林地使用权,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

据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凤因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在每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明知故犯,不断实施开垦林地种植果树及其农作物的行为,并且累计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地被植物或林木不复存在的毁坏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

客观要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而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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