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7-17 06:25:39 浏览:234
组织考试作弊案例,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认定
案例:张某杰、陈某鸣、包某鑫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
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若某部法律中未对国家考试作出直接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定有关制度,该相关国家机关据此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国家考试作出规定的,则该考试仍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