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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3-07-17 06:25:39 浏览:304

寻衅滋事罪案例,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刘亮(化名)因为工作不顺利,女朋友和其分手,心情不好。晚上喝了很多酒,到了半夜想发泄一下自己郁闷的情绪,随便拨通了一个电话号码。等到对方接起来以后,就开始破口大骂,什么难听骂什么。在电话另一边的李梅(化名),觉得很莫名其妙,又不认识这个电话号码,大半夜的12点多被电话吵醒还被骂了一通,心里很是郁闷,放下电话,继续睡觉。过了20分钟,李梅刚刚睡着,那个电话又打过来,接起来以后,李梅就告诉刘亮不认识他,是不是打错电话了。不管李梅说什么,刘亮还是拿起电话就开始谩骂,什么恶毒说什么。李梅被气的没办法,直接关机继续睡觉了。等到了第二天早上,李梅手机开机准备出门上班,又接到了刘亮打来的电话,接起来以后,还是直接开始谩骂。李梅忍无可忍,觉得这个人是不是故意来骚扰她。李梅挂掉电话后,直接报警。后来,刘亮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

本案中,刘亮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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