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7-17 06:25:39 浏览:304
寻衅滋事罪案例,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刘亮(化名)因为工作不顺利,女朋友和其分手,心情不好。晚上喝了很多酒,到了半夜想发泄一下自己郁闷的情绪,随便拨通了一个电话号码。等到对方接起来以后,就开始破口大骂,什么难听骂什么。在电话另一边的李梅(化名),觉得很莫名其妙,又不认识这个电话号码,大半夜的12点多被电话吵醒还被骂了一通,心里很是郁闷,放下电话,继续睡觉。过了20分钟,李梅刚刚睡着,那个电话又打过来,接起来以后,李梅就告诉刘亮不认识他,是不是打错电话了。不管李梅说什么,刘亮还是拿起电话就开始谩骂,什么恶毒说什么。李梅被气的没办法,直接关机继续睡觉了。等到了第二天早上,李梅手机开机准备出门上班,又接到了刘亮打来的电话,接起来以后,还是直接开始谩骂。李梅忍无可忍,觉得这个人是不是故意来骚扰她。李梅挂掉电话后,直接报警。后来,刘亮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
本案中,刘亮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提供,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