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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07:25:36 浏览:315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适用,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其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包括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和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
国内犯:
第六条: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
旗国主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地: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
外交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了特别规定以外,我国刑法采取属地管辖原则。
1、“我国领域内”
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区域,包括我国领陆、领水与领空。
注:旗国主义属于补充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内犯罪的,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止在何处,适用我国刑法。其中“我国船舶、航空器”包括挂有或者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以及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船舶(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与航空器,但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2、“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犯罪地在我国,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由于犯罪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犯罪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因此,(1)在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案件中,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2)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正犯行为,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特别规定”
(1)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2)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
(3)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的两种情形:一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应当优先适用;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充或者变通规定(第90条)
国外犯:
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分为四种情形:一是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二是外国人在国外针对中国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四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其他犯罪。显然,第四种情形我国没有管辖权。对于前三种情形,我国刑法分别适用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与普通管辖原则予以管辖。
1、属人管辖原则:
第七条: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保护管辖原则:
第八条: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外国人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适用保护管辖原则:一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3、普遍管辖原则:
第九条:
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1)行为人所犯罪属于国家条约规定的罪行(贩毒、洗钱、拐卖妇女、儿童,等);(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条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4、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注:(1)这里的“外国审判”包括外国国家的审判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2)对于大陆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受到刑事审判的,应采取积极承认,即该情形不属于“外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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